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交通运输部、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上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法规处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执法检查工作。
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
(三)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贯彻实施情况。
(六)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五条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责令发布单位撤消或修改。
(二)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纠正或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四)对下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超越职权的,责令予以纠正。
第六条 执法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定期检查每年一次,不定期检查作为日常工作,根据需要随时进行。
第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掌握本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