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保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与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 市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前应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进行备案审查。备案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市地方海事局(航运管理处)、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各区(不含市内六区)、县交通(运管)局作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向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备案。
(二)各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地方海事局(航运管理处)、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要向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提交备案报告、《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三)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和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查、答复。审查内容包括:
1、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2、适用的处罚根据是否正确;
3、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4、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5、处罚程序是否合法,处罚决定是否适当。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部门的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备案部门不得拒绝。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处罚不当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应备案而不备案的或拒绝备案的,由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予以通报,并责令改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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