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违章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案件承办人的上级领导因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违章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案件承办人的上级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因玩忽职守,对工作不负责任或因业务水平不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出现错误,致使错案发生的,由案件承办人负责,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四)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五)经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案件,由会议人员按自己在案件中所处的位置承担错案责任。
(六)案件承办人超越职权范围审理的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承担错案责任。
第五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被上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检举反映等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并经调查、核实确认的错案。
第六条 错案的究责方式:
(一)违反本制度第四条(一)、(二)款,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本制度第四条(三)、(四)、(五)款的,由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案件被确认为错案的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案件审理部门的上级机关依照案件性质,按其职权范围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二)涉及经济制裁的,依照
国家赔偿法中行政赔偿的有关规定进行追偿;
(三)制裁性质超过行政机关审查范围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