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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天津市重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申报备案制度》等行政执法相关7项制度的通知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八)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的,经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九)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十一)行政复议期间,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发现被申请人相关行政行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主观上因故意或过失使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实体或程序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侵害的案件。
  第三条 错案追究实行有错必究、责任自负和连带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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