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
(二)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关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三)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收到复议申请后,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
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四)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书。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终止,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六)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
行政复议法》所列有关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的,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七)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经局主要负责人审查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