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相关7项制度的通知
(津交法〔2011〕2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加快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和交通行业发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起草制定了依法行政相关工作制度共14项。继行政许可相关7项制度印发后,行政执法相关7项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天津市重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申报备案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均已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
2.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
3.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
4.天津市重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申报备案制度
5.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检查制度
6.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报告制度
7.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行政复议程序
一、管辖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地方海事局(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不含市内六区)、县交通(运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步骤: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地方海事局(天津市航运管理处)、天津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区(不含市内六区)、县交通(运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