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签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和其他签批人应就是否同意所请示事项签署明确的意见,并签名及签注日期;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六条 各种秘密文件、资料(含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有关秘密文件资料管理规定进行。
第五十七条 各种公文传阅、办理完毕后,应根据办文时限和文书立卷要求,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将公文原稿和文件处理表(打印成纸质)等材料整理好,交由局办公室文件管理员按照有关要求统一立卷、清退或销毁。
第五十八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局领导或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登记并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五十九条 公开发布公文,必须经发文机关批准,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条 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六十一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起不产生效力。
第六十二条 不具备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鉴别并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销毁。
第六十三条 机构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构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移交、清退。
第六十四条 销毁公文应到指定场所进行,密级公文(含密码电报)应由两人以上监销并进行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第九章 公文归档
第六十五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六十六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进行整理,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处室(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十七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六十八条 负责人兼任其他单位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单位整理、归档。
第六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七十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十章 电子公文运转
第七十一条 网上办公系统提供局机关统一的网上公文办理、公文交换、协商沟通、按权限访问信息等日常办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