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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二)需要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汇办的,协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汇办意见交主办处室(直属单位),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性拟办意见报局办公室审核。

  (三)上级督办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完毕。

  第四十七条 督办。局办公室负责公文的督办,按照《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督查督办工作暂行办法》,做到紧急公文跟踪督办,重点公文重点督办,一般公文定期督办,并将重要公文办理情况及时向局领导汇报。

  第四十八条 内部呈批:

  (一)各处室、直属单位向局领导请示工作,须填写好《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内部文件呈批表》,呈批表应摘要列明请示事项,涉及申请资金的应列明具体金额。

  (二)请示事项涉及人事、资金问题的,处室、直属单位应征求局办公室意见。

  (三)其他请示事项由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后,经局办公室文件管理员直接呈报局领导批示。

  (四)局领导和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在签署意见时,应就是否同意所请示事项签署明确意见。

  第四十九条 各处室、直属单位报送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的简报要少而精。

  第五十条 对各处室、直属单位报送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需要办理的“请示”、“意见”、“报告”,局办公室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退文:

  (一)直送局领导个人(局领导交办事项和紧急突发事件除外);

  (二)越级行文;

  (三)多头主送;

  (四)“请示”一文多事,不按规定抄送的;

  (五)文种使用错误,“请示”与“报告”不分,“报告”与“意见”不分;

  (六)“请示”未标注签发人、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七)未使用行文单位文头纸或未加盖单位印章;

  (八)以复印件、手写稿报文的;

  (九)反馈意见件未附征求意见原件;

  (十)各直属单位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对外正式行文;

  (十一)报文时间与成文日期相隔超过5个工作日;

  (十二)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与政策要求;

  (十三)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未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或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十四)拟以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名义发文未附代拟稿;

  (十五)未附文中引用的政策、规定等相关文件;

  (十六)其他不应受理的。

  第五十一条 经审核需作退文处理的,由局办公室直接退文。

  第五十二条 局办公室文件管理员应对报送我局的密级公文进行仔细核对、在专用收(发)文登记簿上登记、编号、加盖密级章,并按照保密规定的渠道交由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办理。密级公文不得在网上办公系统进行流转。

第七章 公文传批

  第五十三条 公文的传批、传阅原则按照局领导的排序,本级、下级公文传批件由后向前送批,上级公文传阅件由前向后送阅。

  第五十四条 公文主要内容涉及几位局领导工作分工的,需报各分管局领导阅批;几位分管局领导的批示意见不一致的,应报请局长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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