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局领导或业务处室直接收到报送的公文,应转交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初审。局办公室文件管理员收到公文后应及时初审,初审内容包括:文件是否由我局办理,如不属于我局办理的公文,应退回来文单位或建议转相关部门并说明理由;如有错漏,应及时与来文单位联系修正、补齐;对没有落款的函件,应保留原信封并附于来函之后备查;对署名领导亲收的函件,不得擅自拆封;属于复印件、手写稿、越级请示等不规范的公文一般应作退文处理。
第四十二条 扫描。局办公室文件管理员对初审后的公文要在第一时间进行扫描,将所有无电子版本的公文或参考资料扫描成TIF等文档后在网上办公系统中流转。扫描后的文档必须与原纸质文档一致,不允许编辑,文档应保证清晰、完整、统一、正确。
第四十三条 登记:
(一)来文单位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登记,加密件、急件分别加盖密级、急件章标识。
(二)除密级公文外的公文的登记、传阅和办理,原则上均在网上办公系统上进行,皆应使用《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文件处理表》记录处理流程。
(三)文件处理表的用途:
1、用于记录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企业来文在网上办公系统中的登记、传阅和办理等处理流程。
2、用于记录各处室、直属单位呈报局领导的内部文件在网上办公系统中的登记、传阅和办理等处理流程。
第四十四条 拟办:
(一)对涉及一个处室(直属单位)业务的来文,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送处室(直属单位)办理。
(二)对涉及多个处室(直属单位)业务的来文,局办公室按照职能确定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和协办处室(直属单位),同时送主协办处室(直属单位)办理。
(三)对局办公室确定了主协办处室(直属单位)但主办处室(直属单位)有异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交办的来文,局办公室应将原拟办意见及处室(直属单位)的异议一并呈请局领导签批,局领导签批时应明确主协办处室(直属单位)。
(四)对因分工不明确或内容复杂无法归口的来文,由局办公室呈请局领导审签,局领导应有明确的意见,确定主协办处室(直属单位)。
(五)局办公室文件管理员应及时传递公文,特急件、急件应立即送局领导阅批或处室(直属单位)办理,普通办件一般应在不超过2个工作日送局领导阅批或处室(直属单位)办理。急件可复印分别同时传送(密级公文除外)并注明分送范围。
第四十五条 落实主办负责制。主办处室(直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处室(直属单位)沟通协调,可牵头召开会议会商解决办法,也可印发通知要求协办处室(直属单位)协助办理或提供相关资料;协办处室(直属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协助办理相关事项,或提供有关资料,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十六条 承办时限:
(一)批办件的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应抓紧办理,来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来文要求办理;未有时限要求的来文,特急件应立即办理并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办公室审核,急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办公室审核,普通件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办公室审核;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承办处室(直属单位)应报告分管局领导,不得拖延、推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