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二)局办公室根据局领导工作分工呈送局领导审定签发:

  1、属专业业务性的公文,呈分管局领导审定签发。

  2、涉及两个以上的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呈有关分管局领导共同会签。

  3、属全局性、长远性、重大政策性的业务性公文,主送市委、市政府和对口的国家部委、省直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主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委、规划国土委的重要公文,呈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局长签发。

  4、以局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局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三)会同其他单位办理的公文,属我局主办的,由局领导审定后再送其他单位会签;属其他单位主办的,由主办单位签署意见后经我局处室审核再送局领导会签。

  (四)凡需经会议审议的公文,须按规定程序提交会议审定后再行签发。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五)签发后的公文即成为定稿,并据此生效。

  第三十三条 校对。公文正式印制前,拟稿人应当认真核对、清稿。经清稿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严禁对已核批的文稿擅自修改。重要公文正式印制前,局办公室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

  第三十四条 发文编号。文稿经领导审定签发后,由局办公室统一登记并编发文字号。

  (一)上行文对应市农业和渔业局、市海洋局分别编“深农”、“深海”文号。

  (二)平行文对应市农业和渔业局、市海洋局分别编“深农函”、“深海函”文号。

  (三)下行文中的“批复”、“意见”、“决定”、“公告”、“通告”、“通报”文种对应市农业和渔业局、市海洋局分别编“深农”、“深海”文号;下行文中的“通知”文种对应市农业和渔业局、市海洋局分别编“深农通”、“深海通”文号。

  (四)会议纪要,按年度编序号。

  (五)电报等其他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编发文字号。

  第三十五条 公文应按规定份数印制。使用市农业和渔业局、市海洋局公文版头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印制。

  第三十六条 盖章。公文印制好后,由局办公室加盖印章,加盖印章的份数一般为公文的主、抄送单位数与应归档数之和。

  第三十七条 分发。以我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应及时发出。公文分发由拟稿人负责,其中可通过文件交换站、邮局发送的公文,由拟稿人填写好分发单位(邮寄还需填写地址、邮编等)后交由局办公室送文件交换站、邮局。重要的、有办理时限的发文,应履行签收手续。通过邮寄形式传递的请示、重要报告必须用挂号或邮政EMS发出。

  第三十八条 以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名义印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拟稿处室、直属单位应及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和深圳农业信息网上刊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九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的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初审、扫描、登记、拟办、批办、承办、督办等程序。

  第四十条 签收:

  (一)局办公室文件管理员负责局机关公文的签收和流转,各处室、直属单位兼职文件管理员负责本处室(单位)与局办公室的公文交换和联系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