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要的综合性公文,由局办公室组织拟稿或由局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处室、直属单位拟稿。
第二十九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公文中引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等要标识出处(标题、文号等)。对引文要进行核实,确保其准确性和时效性。同时将引用原文(绝密件和注明不准复印的除外)复印附在草拟公文底稿后。
(三)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五)公文的规格应当根据行文的内容确定。
(六)会议纪要中当姓名职务并用时,一般是姓名在前,职务在后,姓名职务之后不再加“同志”字样。会议纪要中已列出会议主持人,在会议出席人中,一般不再列出。
(七)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八)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一般不用“今年”、“明年”等词来表述。
(九)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十)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十一)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十二)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三十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处室、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处室、直属单位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报请局领导协调或裁定。
第三十一条 审核与汇办:
(一)各处室、直属单位的负责人必须对本处室(单位)拟定的公文严格把关,并就是否同意签署明确的意见。
(二)局办公室重点审核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是否与有关部门会签,附件是否齐备,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文件格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规范的文稿,局办公室应退回拟稿的处室(单位),重新拟稿。
(三)规范性文件应符合《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由有关处室、直属单位拟文并附上相关要求材料送局办公室进行规范性审核后,按程序办理,报请局领导审签,再送市法制办审查。
(四)局内部汇办公文,由主办处室、直属单位拟稿,并征求协办处室、直属单位意见,如未采纳协办处室、直属单位意见的应与其协商,再送局办公室审核。
第三十二条 审定签发:
(一)需呈请局领导审定签发的公文统一由局办公室负责呈送。除紧急事项外,各处室、直属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呈送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