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
“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条 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二十一条 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或对下级机关、企业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应主送上级机关或上级机关办公厅(室)。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四条 制定、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如与市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和对本市、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以及《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办理。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指以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校对、印制、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二十六条 发文办理流程:
(一)业务处拟稿人拟稿→处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核稿→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拟稿人复核→局领导签发→拟稿人清稿→发文编号→印制→盖章→归档→分发。
(二)局办公室拟稿人拟稿→局办公室核稿→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拟稿人复核→局领导签发→拟稿人清稿→发文编号→印制→盖章→归档→分发。
(三)直属单位代拟稿→行业主管处代录入→处负责人审核→局办公室核稿→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复核→局领导签发→清稿→发文编号→印制→盖章→归档→分发。
第二十七条 除密级公文以外的发文应通过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网上办公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办公系统)进行流转。
(一)各处室草拟的公文,由拟稿人在网上办公系统录入。局办公室审核把关后,由拟稿人复核并打印公文、文件处理表(或会签表),连同来文等有关材料,交由局办公室呈报局领导审签。
(二)各直属单位草拟的公文,由行业主管处作为拟稿人在网上办公系统录入。局办公室审核把关后,由拟稿人复核并打印公文、文件处理表(或会签表),连同来文等有关材料,交由局办公室呈报局领导审签。
(三)密级公文由拟稿人草拟后以纸质载体流转,并填写好《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国家秘密事项审签单》。密级公文在流转时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并在专用收(发)文登记簿上予以登记,确保安全。
第二十八条 拟稿:
(一)业务性、专业性公文,由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拟稿。
(二)局领导已明确牵头主办处室、直属单位的公文,由牵头主办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