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
一份文件主题词的标引,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主题词。主题词标在文件的抄送栏之上,顶格写。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文件形式(文种)的词。
一份文件如有两个以上的主题内容,先集中对一个主题内容进行标引,再对第二个主题进行标引。
(十六)当主题词表中找不出准确反映文件主题内容的类属词时,可以在类别词中选择适当的词标引。同时将能够准确反映文件内容的词标在类属词的后面,并在该词的后面加“△”以便区别。
(十七)根据需要,可将不同类的主题词进行组配标引。
(十八)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九)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第九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际标准 A4 型(210mm ×297 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二条 局机关以“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深圳市海洋局”名义对外行文,事务性的工作事项可以“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深圳市海洋局办公室”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第十四条 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依据职权可与市政府其他部门相互行文,可向区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区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行文,应报请市政府批转或由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区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十五条 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与市政府其他部门可以联合行文;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与区政府可以联合行文;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
联合行文的会签。联合行文一般由主办机关首先签署意见,协办单位依次会签。一般不使用复印件会签。
第十六条 属于局直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局直属单位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
第十七条 局直属单位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第十八条 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或向下级政府、企(事)业等单位发文,由有关处室形成代拟稿交局办公室审核并按有关办文程序报批后(直属单位形成代拟稿需先提交行业主管处审核,再交局办公室审核),再送市政府办公厅予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