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
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十)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部门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函”作为主要文种之一,与其他主要文种同样具有由制发机关权限决定的法定效力。
(十一)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局长工作会议纪要、局务会议纪要都按年度编序号。其中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符合重大议事规则的重大问题还需另外撰写局长办公会议重大问题会议纪要。
第三章 公文格式与要求
第八条 公文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年认定。
(二)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公文标明“特急”的即到即办,标明“急件”的当天办理。
电报标明“特提”的属当天办理完毕;标明“特急”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即到即办。
(四)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五)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应用六角号“〔〕”括起)、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六)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请示”、“意见”、“报告”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
(七)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八)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九)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如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用“1.”、“2.”……标明。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应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字样。文件版记置于附件的后面,如“附件”与公文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在附件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
(十一)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十二)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并且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〇”。印发日期以公文付印的日期为准,用阿拉伯数码标识。
(十三)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标注。
(十四)公文最后一页,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需另起一页加印章的,应当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务必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方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