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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深农通〔2011〕128号)


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业经2011年8月29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市政府办公厅公文运转时限及催办督办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主要指公文的办理、管理、网上运转、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市农业和渔业局(海洋局)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局机关公文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以及公文的统收、统发、分办、传送、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等工作,并指导各处室和直属单位规范公文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和直属单位应按规范化要求,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的公文处理和联系局办公室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七条 我局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我局的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要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人员。

  (五)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六)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批示、批准。

  (八)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或有关企业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

  适用于对有关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

  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作出处理或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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