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涉及多个行政机关办理并需要踏勘现场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组织联合踏勘。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并联审批工作。当事人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按照“一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操作。申请事项需专家论证、审查和评审的,可由中心会同主办部门的窗口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进入中心办理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性收费以及经营性收费,一律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和县政府核定的准确数额(比例)征收,个别减免的由常务副县长一支笔签批。各项收费一律在中心财政局收费窗口代收,一并纳入财政对单位的收支两条线体制管理,工商、质检部门的收费及时缴存其相关账户。
第十八条 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行政部门要与中介服务机构彻底脱钩,使之独立客观、公正执业。确需进厅服务的由中心协调决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格局,促使其不断改善服务,规范运作,高效便民。
第十九条 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省纪委、监察厅《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五条,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者对国家和省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施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审批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四)在依法规定的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标准或者限制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借机摊派的;
(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