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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第八条 各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部门要讲政治、顾大局,切实加强进厅窗口建设。要调整领导分工,下放审批权力,集中科室职能,使窗口真正成为有权、有责、能办业务的实体。

  第九条 行政审批职能较多且分散在多个股室的部门要设立“行政审批股”,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审批股”,并成建制进入中心办公。“行政审批股”的设立按规定程序报批。各窗口实行首席代表负责制,部门对窗口首席代表充分授权,窗口首席代表负责审核把关签发。需要行政副职签审的办理件,分管领导必须根据业务工作和承诺时限的需要,随时到中心审签办件,其中项目多、办件量大的部门分管领导要把中心作为主要办公地点。需上报县政府或县直部门审批,并且必须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的事项,窗口受理申请后,由主要负责同志到窗口签发。确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事项,窗口受理后,首席代表直接向班子会汇报情况,不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

  第十条 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部门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内设机构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各窗口在行政管理上受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和本部门的双重领导,审批中心对进驻窗口有人事管理权、工作协调权和年终考核权。各部门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政策调整等,要及时与中心沟通,有关文件要及时报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进入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与审批事项配套的服务项目也要相应划转。

  第十三条 统一由设置在中心的窗口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由中心窗口下达行政审批决定。进入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审批事项,办理机构必须以现场办理为原则,在原行政机关不得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进厅单位全部刻制行政审批专用章,原单位行政印章对审批件无效(上报件由窗口首席代表持件到单位加盖行政章),坚决杜绝双轨运行和体外循环。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退办件、补办件、上报件六种类型。根据审批事项的性质,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对一般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对特殊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对重大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对上报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对控制事项实行明确答复制,在承诺期限内未办结的行政审批事项,视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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