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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围政通[2007]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四月十日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投资软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县委、县政府《关于2007年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安排意见》,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行政审批主体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各行政机关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依法履行行政审批职责。

  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审批,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审批、审核、核准、备案、许可、审定、认证、资质评定、登记以及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行政审批管理工作,并负责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运行、监管。

  第五条 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县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主要职责是,在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政策指导、业务协调、工作监督职能。

  第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原则。规范办理流程,履行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加强行政审批后续监管。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应当在审批办理场所公示,并通过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的实施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并允许行政管理相对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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