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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众贸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通告(2011)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公众贸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通告
(穗府〔2011〕19号)


  为加强计量器具的规范化管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公众贸易中限制使用杆秤的通知》(技监局发〔199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公众贸易中禁止使用杆秤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商场(商店)、超市、集贸市场进行公众贸易,一律禁止使用杆秤。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市禁止使用杆秤工作的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和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做好杆秤淘汰工作。

  四、从事公众贸易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配用准确度符合要求的电子计价秤、度盘秤、案秤或台秤。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应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周期检定按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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