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或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3.发现影响工程安全的问题时,责令各方主体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
二十七、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及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02号)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体系和机制,统一协调指挥抢险工作,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
地铁建设单位应组建专业抢险队伍,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地铁建设工程各参建单位应成立应急抢险机构,落实应急救援人员,服从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二十八、应急措施
(一)出现重大险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第一时间报建设、监理单位和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市地铁工程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指挥部,并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共同参与应急抢险。
(三)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对事故进行评估和总结,制定施工恢复方案,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二十九、惩罚措施
(一)地铁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应依据相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暂停或取消其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政府投资工程业务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其他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建筑法》、《
安全生产法》、《
消防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十、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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