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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五、市城管委负责对涉及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市政设施完好状况实施监管;各管线产权单位对涉及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实施安全监护和应急管理。
  十六、市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共同做好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七、各部门对地铁建设应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处理制度。
  十八、地铁建设工程所在地区政府、街道和社区等部门应专门建立社会维稳机制,负责与有关居民进行沟通协调,发现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十九、对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保护控制区范围从事各种对地铁安全产生影响行为的,其实施主体应制定地铁设施保护方案,并征得地铁建设单位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市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十、建设单位对地铁工程项目管理负总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安全质量履约管理,并明确风险控制要求;
  (二)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对重大技术方案和深基坑、盾构区间以及特殊部位、关键节点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三)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单位向设计单位进行勘察文件交底,在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交底,组织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各方签字盖章。
  (四)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各阶段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工作,并组织专家论证。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五)建设单位应在办理监督登记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及方案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予以单列。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安全风险变化的,应予以核实并及时调整,确保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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