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省级重点及特色产业园区,以及工业强县的园区内由管委会统一规划,企业成片集中自建用于加工生产的标准厂房项目。
以上标准厂房项目,须是自2010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并已竣工验收,企业入驻率不低于90%的生产用房,用于商贸、仓储等的厂房,不属于财政资金补助范围。此外,由园区管委会统规统建,省级财政于2010年和2011年已安排补贴,但按云政发〔2010〕23号文件要求未补贴到位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可再次进行申报。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要求
各州市工信委(局)、财政局要按照《
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认真组织本地区工业园区开展项目申报,并对项目建设所需的投资、土地、建设、环保、金融等方面的原始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应到申报项目的建设地点进行实地考察,对照其申报材料,检查实施条件和建设情况。同时,按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申报省级补助工业园区标准厂房建设项目验收工作的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提供项目验收报告书。同时,企业自建项目还需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
各州市工信委(局)、财政局联合审核后筛选出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并提出具体的申报意见(附项目申报汇总表电子版),于10月28日前联文分别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工信委工业园区处 陈杨 0871-3513798
省财政厅企业处 朱彤 0871-3644159
电子邮箱:gxwyqc@126.com(省工信委)
cztqyczh@126.com(省财政厅)
附件: 1.云南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2.云南省新型工业化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3.云南省工业园区标准厂房项目验收报告书
4.承诺书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1:
云南省标准厂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承担单位
| 项目详细内容
| 项目 总投资
| 银行 贷款
| 申请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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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层标准厂房 万平方米,已出租(自用) 万平方米,用于 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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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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