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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2011)

广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粤价〔2011〕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1〕18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科学部署,全面推进专项检查深入开展
  根据国家安排,本次专项检查从9月1日开始,至12月15日结束,分为三个工作阶段:9月20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9月21日至11月3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5日为处理整改总结阶段。检查时限为2010年8月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个别学校因开学和缴费工作延迟,检查时限可适当延伸,对具有连续性的重大乱收费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各地要按照各个阶段的重点合理部署当地检查工作。
  二、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同级检查与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省价格检查局对部分中央驻粤和省属高等学校、省重点中小学进行直接检查,并通过联合检查、委托检查等方式组织各地对部分单位开展检查。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对其辖区内各类学校、幼儿园、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教育的收费行为开展全面检查。全省检查实施方案将另文下发。
  三、突出重点,着力打击教育乱收费行为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等事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监〔2011〕1892号文的要求进行,在对有关单位进行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结合价格举报投诉线索,抓住重点开展检查。要对以往存在乱收费行为单位的的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回访复查,对仍未整改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罚。对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加强社会震慑力和价格违法成本。
  四、认真总结,提出有效的政策措施及建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学习教育收费政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在检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2011年12月15日前将检查总结报告、报表和典型案例报送省物价局价格检查局(收费检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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