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旅游行程表制度。旅游行程表内旅游服务项目应当符合旅游产品目录规定。旅游行程表作为旅游合同附件,不得有合同以外的自理或者自费项目。州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表网上备案系统,实行跟踪监管。
(四)依法治理零负团费。旅行社不准以“零负团费”方式经营业务,旅行社组接团应当先付款,后接待。全州旅游经营费用实行“公对公”支付方式,统一结算。旅游行程开始后,旅行社不得再向游客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导游人员收取“人头费”、“带团费”等费用;驾导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回扣,或向游客兜售商品,进行价格欺诈;购物市场不得支付停车费等。
(五)加强旅游广告宣传的管理,打击制发虚假广告欺骗、欺诈游客和制定使用“霸王合同”损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查处旅游企业以低于成本价格进行不正当竞争活动和旅游企业在经营活动帐外暗中私授回扣的商业贿赂违法违规行为。
(六)诚信经营,建立旅游经营违规档案制度。宾馆(饭店)、旅行社、购物点、演艺团体、旅游客运公司等都要制定《诚信经营保证书》、《诚信服务承诺书》;统一制定促销费签单卡(一式五份);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由旅游执法机构建立旅游违规档案制度;旅行社、购物市场、宾馆(饭店)、演艺团体、旅游运输等企业,累计违规三次的,除依法实行经济制裁外,将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其经营资格。
六、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省、州旅游市场综合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综合治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旅游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力度,督促旅行社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劳动用工管理、旅游管理的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不按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上报相关部门备案、支付职工工资报酬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和《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查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依据《
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