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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人员劳动用工和旅行社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高度重视导游人员劳动合同管理

  1.通过劳动合同确立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的劳动关系,是依法维护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各旅行社必须依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包括导游人员在内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坚决遏制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或现象。对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或因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导游人员造成损害的旅行社,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规范签订劳动合同行为。旅行社与导游人员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抵押金、风险金。劳动合同必须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旅行社与导游人员签订,一个导游人员只能与一个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为其服务,不得与两个或两个以上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旅游业务的需要,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合同期限、工资报酬、参加社会保险以及违约责任等。旅行社应将与导游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人单位应使用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

  3.导游人员应持旅行社的有效证明和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的证明材料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导游证。未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或未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注册的导游人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导游证并不予年度审验。

  (二)加强对旅行社之间互相借用导游带团和临时聘用导游带团的管理。旅行社之间需要互相借用导游带团的,双方应当签订借用协议,协议中须载明借用期限、团队编号、行程线路以及导游报酬等内容并加盖双方旅行社法人印章。借用旅行社应当负责导游人员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该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需要临时从导游管理服务机构聘用导游带团的,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旅行社可以结合实际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对导游人员实行计件工资制。聘用旅行社应当负责该导游人员上团期间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因该导游职务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执行工时制度。旅行社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时制度的规定。旅行社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对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按照《四川省劳动厅转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川劳计〔1995〕2号)的规定,报州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同时要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保证职工的休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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