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全面规范立法和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1)健全决策机制。建立并施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完善专家库和咨询决策评估制度,坚持决策听证和公示制度,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和政绩考核体系,重点解决独断专行、盲目决策、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损失等问题。
责任单位: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州科技局、州政府法制办、州直机关工委、州物价局、州发展改革委及州级相关部门和单位。
(2)提高行政立法水平。以强化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为重点,改进和加强行政立法,对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清理,重点解决行政立法滞后、执行不力等问题。
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3)规范行政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确保法律法规正确实施,重点解决滥用行政执法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工商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等问题。
责任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司法局、州监察局、州工商局、州政府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4)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拓宽信访举报渠道,认真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重点解决因群众投诉渠道不畅或投诉问题得不到合法合情解决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社会不稳定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问题。
责任单位:州委州政府信访办、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国安局、州司法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5)改革执法体制。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继续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执法试点,重点解决行政执法层次过多、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政府法制办、州政府办公室、州监察局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6)加强行政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围绕扶贫开发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试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设工业强州、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及实施“十大惠民行动”等重大部署开展监督检查,促进各项任务的落实,重点解决违背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违背和谐社会要求搞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获取荣誉和利益等问题。
责任单位: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经委、州国资委、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州委州政府信访办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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