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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

  (四)加强结算管理。州、县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工程价款的结算监督管理,建设双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时限及时办理工程款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善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发包方已认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款结算 争议较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协调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五)严格竣工验收备案。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情况。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剩余合同尾款未签订支付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四、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一)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建发〔2004〕132号)的规定全面推行和实施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项目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额度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相等。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要加快建立担保人市场,着力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工程担保机构推荐给市场各方主体。

  (二)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9号),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强化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实现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诚信分值低的建筑业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州内投标资格或清除州内建筑市场的处罚。各金融机构要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建设、劳动保障、银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单位和个人实行联合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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