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对已批准立项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投资承诺额进行清理、统计,于2007年3月底前报州清欠办、州财政局备案。今后,凡新批准立项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投资承诺数额,要在批准立项15日内报州清欠办、州财政局备案。从2007年起,各县人民政府在安排投资时应首先解决已承诺投资的续建项目,原已承诺投资尚未解决完毕的,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
(四)大力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州、县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要求,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按照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运行机制,成立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构。
三、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一)严格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建设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的,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属银行借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加强合同监督管理。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单位备案。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承发包双方签订的“阴阳合同”行为。
(三)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州、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要求拨付资金。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批准预算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除不可抗拒因素,一律不得超预算。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原来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款项,均不得再安排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