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接待时间和列席接待单位
州长、副州长根据核查情况确定接待事项和接待时间,由州政府对口协调处理的副秘书长提出列席接待单位(州政府办、州监察局、州法制办、州委州政府督查室每次必须参加)和接待地点建议报告州长、副州长审定,州委州政府信访办负责通知上访人和列席接待单位按时到接待地点参加接待。州政府办公室和州委州政府信访办共同布置接待会场。
(四)接待
1.州长、副州长负责主持接待。
2.上访人呈述上访事实和理由。
3.所涉及县、乡主要领导和州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呈述核查事实,并就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作解释。
4.州长、副州长在认真、诚恳、负责地倾听群众的诉求和县、乡主要领导和州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呈述后,耐心细致地解释有关政策和法规,就上访人的诉求提出合理解决方案。
(五)落实责任,跟踪督办
1.对州长、副州长在接待日批示的信访事项,各承办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办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逐案落实,分管领导、承办单位和具体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自接待之日30天内办结,并书面报告州信访办。
2.对因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问题没有解决,引发集体访、越级访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州长信访接待日信访案件的落实情况,由州委州政府督查室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联合督办组,进行跟踪催办督办,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4.州信访办及时收集整理责任单位处理结果及回访情况,汇总后及时向接待州长书面报告。
四、接待安全
1.依法规范来访秩序,确保州长接待日的安全有序。
2.预约接待集体访群众代表按《
信访条例》的规定,最多不超过5人,对无理上访、缠访、闹访的来访人,州委 委政府信访办依法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劝阻无效的,按《
信访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3.公安机关要协助做好接待日现场秩序的维持工作,对妨碍、干扰接待日工作秩序,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