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实行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实行幼儿园园长负责制,推行教师聘任制。对不具备教师资格的幼儿教师应调离教师岗位。加强在职幼儿教师的培训工作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教育部和省的有关规定,将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与管理。幼儿园要大力开展园本培训和日常教研活动,支持和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进行教育研究,切实建立提高教师专业水平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幼儿园医师、保健员、保育员、炊事员必须参加卫生等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
切实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幼儿教师享有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公办幼儿教师的工资、社会保险等经费列支渠道与中小学教师相同,由县财政部门统筹发放。各县要保障幼儿教师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在特级教师、劳动模范评选中,应按幼儿教师总人数确定所占的相应比例。依法做好幼儿教师社会保障工作,将幼儿教师(含非公办教师)纳入社会保障的范畴,参加社会保险。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强化管理,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幼儿园要认真贯彻落实《
幼儿园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5号)和教育部《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防止出现“小学化”倾向。努力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力,促进儿童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建立幼儿园的评估分类定级制度,实行按等级收费,形成提高保教质量,推进幼儿园建设的激励机制。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的管理和监督的机制,促进社区、幼儿园、家长良性互动。发挥城镇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动员并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中各种社会资源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形成早期教育服务网络。
加强幼儿园教育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重点的教育实验和科研课题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研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有条件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要逐步配备幼儿英语教师,在游戏活动中开展英语学习。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幼儿园(学前班)使用的幼儿学习材料、活动的手工操作材料和音像资料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