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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同意北京交响乐团谭利华等100人赴韩国交流演出的批复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同意北京交响乐团谭利华等100人赴韩国交流演出的批复
(京文外〔2007〕312号)
北京交响乐团:
你单位来函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谭利华等100人应韩国首尔市政府的邀请,于2007年5月6日至9日赴韩国进行交流演出。国际往返旅运费由我局负担,在外费用均由邀请方负担。
请你单位做好爱国主义及外事纪律教育工作,在外期间须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馆的领导,加强境外的管理工作,不得从事演出以外的工作,并于回国后二周内上报出访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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