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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同意北京画院院长王明明1人赴新加坡进行文化交流的批复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同意北京画院院长王明明1人赴新加坡进行文化交流的批复
(京文外〔2007〕366号)
北京画院:
你单位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王明明1人应艺林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邀请,于2007年5月1日至5月6日赴新加坡参加研讨会及相关文化交流活动。国际往返旅费及在外费用均由邀请方负担。
请你单位做好爱国主义及外事纪律教育工作,在外期间须主动接受我驻外使馆的领导,加强境外的管理工作,不得从事文化交流以外的工作,并于回国后二周内上报出访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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