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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0号)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8月24日通过,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11年8月24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9月30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系统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中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第四条 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海事、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水资源管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域限制纳污制度。在确定城镇发展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时,应当充分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水生态系统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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