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哈密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地区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哈行署发[2004]2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地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医疗保险抗风险能力,确保广大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新政发〔1999〕30号)和《哈密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哈行署发〔1999〕64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哈密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地区级统筹实施意见:
一、统筹原则
(一)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二)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管理、调剂使用原则。
二、统筹范围
地区医疗保险实行地区级统筹,以全地区为一个统筹单位,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范围包括两县一市、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和哈密煤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统筹参保单位)。
统筹参保单位所属的各类用人单位及职工纳入地区级统筹的险种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仍由原渠道管理。
三、统筹方式
采取分阶段逐步实施的方式进行。
(一)纳入阶段
第一阶段:自2004年4月1日起,哈密市、伊吾县纳入地区统筹。
第二阶段:巴里坤县根据其财政收支状况,择期纳入地区统筹。在纳入地区统筹前,必须按单位6%、个人2%(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的比例足额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阶段: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和哈密煤业(集团)公司根据其医疗保险运行情况,择期纳入地区统筹。
(二)调剂金上缴比例
统筹参保单位将医疗保险金以调剂金的方式上缴地区社保局,进入地区财政专户。纳入医疗保险地区级统筹的第一年,按应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20%上缴;第二年按应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40%上缴;第三年之后按应征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60%上缴。大额医疗补助金自参加地区统筹起全额上缴。
(三)医疗保险基金的上缴时间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到位后,按月或按季上缴,基金上缴到位后进入财政专户;大额医疗补助金每统筹年度之初一次性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