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在地区非公企业中开展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4]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自2000年4月1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实施以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条件得到了有效改善。目前,随着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有企业以外的其它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非公企业)从业人员不断增多,确保其及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对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障职工利益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哈密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哈行署发〔1999〕64号)文件规定,现就地区在非公企业中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4月1日起,非公企业及其职工均应按《哈密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参加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公企业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单位公示。公示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公示记录。
三、非公企业按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
四、非公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非公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
(二)非公企业职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连续缴费年限(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男性达到30年、女性达到25年,同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以不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6%自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非公企业职工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但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达不到(二)项所规定年限的,以在职职工的缴费标准顺延缴费,待达到规定缴费年限后,享受(二)项待遇;或以不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按8%的缴费比例自行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二)项待遇。
五、非公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大额医疗补助保险按每年60元的标准在每统筹年度之初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