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教育经费投入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是基础教育重点工作之一。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据《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重点检查各级政府落实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的情况;“免费义务教育”等各项专项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收入和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是否优先安排教育经费,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水平的情况;学校正常运转经费的安排情况;杂费是否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是否存在挪用挤占情况;教育乱收费的治理工作情况等。对挤占挪用中小学经费和专项经费或违规乱收费的,将予以严肃查处。
五、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的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督导是《
教育法》规定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政府管理教育的重要职能、是各级政府依法治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育宏观管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机制,是推动教育工作的有力手段。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新时期教育发展和教育督导的客观要求,不断完善督学聘任制度,按照督学的任职条件,将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基础教育工作、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督学队伍中来,把督学队伍建成一支管理型和专家型相结合的专兼职督学队伍。
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紧紧围绕当前地区基础教育发展和巩固提高“两基”工作成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工作的决定》要求,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充分发挥督导的监督、保障和导向作用,坚持以督政为重、督学为本和“督政”、“督学”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执行教育工作法律法规和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目标责任制,坚持教育执法检查制度,做好督导检查和调研工作,切实解决教育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督学自我评价和督导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制度,使学校在自评的过程中,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
六、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地区基础教育“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参与。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沟通与合作的教育机制。司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工作力度,对拒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复学),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家长或其他监护人,要依法强制其送子女入学(复学);工商、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对招收童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处;文化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禁止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场所接纳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宣传部门要强化宣传教育工作,为“两基”工作的巩固提高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