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转发地区经贸委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部分规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4]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区经贸委制定的《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部分规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地区2004年第3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抢抓机遇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努力创造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实现招商引资工作的新突破,力促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四年四月八日
关于对招商引资项目部分规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的意见
(地区经贸委 二OO四年四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地委委员(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不懈地打造吸引投资的成本洼地,构筑高效优质的服务高地,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地区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开展,现就对在哈密投资兴建的生产性招商引资项目部分规费实行减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国土资源利用方面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水资源利用方面
取水许可证费、堤防防护费、水资源补偿费予以免收。
三、关于市政与建筑工程方面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原来按总投资额的3%收取,减为按1%收取。
(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原来按总投资额的1.5-3.5‰收取,减为按0.8‰收取。
(三)建筑场地设施费、交易服务费免收建设单位费用。
(四)易地建设费属生产性建筑的予以免收。其它按以下政策执行:不在市区范围内的建筑予以免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改造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它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建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予以免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项目建筑减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