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车辆主管部门涉税职责:
公安车管部门:负责对车船使用税实施源泉监控。对未办理相关纳税手续或有纳税手续但拒不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予办理车辆年审手续。
公安经侦部门:负责协助税务部门开展车辆税收专项检查,配合税务部门打击偷、逃、抗税行为,维护和整顿车辆税收秩序。
客管部门:负责对客运出租车辆的税收实施监控。对未办理纳税手续或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对其车辆营运证暂不予以审验;对态度恶劣、拒不履行纳税义务的,依据税务部门的提请进行相应处理。
运管部门:负责对客货运输车辆、客运站点的税收监控。在办理营运客货车辆市场准入手续和进行营运证年审时,查验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不予办理营运证件或不予进行年审。
第七条 哈密地区范围内的汽车站、公交公司、零担货场、运输中介机构、停车场等从事营运的单位和个人,经税务部门认定后,可确定为营运车辆税收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第八条 各行政、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支付客、货运输费用时,必须向承运方索取合法有效的运输业发票,方可进行款项结算。对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 税务部门应与代收代缴单位签订委托代收代缴税款协议书,对代收代缴单位进行业务辅导,提供代收代缴税款票证,及时解决代收代缴税款当中出现的问题。代收代缴单位应严格按照代收代缴税款协议书的规定,履行代收代缴义务,按期进行税款的报解和票证的缴销,不得挪用、挤占、延押税款,确保票款安全。
第十条 对纳税人有偷、逃税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税务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情况属实的,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税务部门确定的代收代缴税款单位,财政部门应按一定比例拨付相应的征收经费。征收经费的具体补助办法,由税务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