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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车辆运输市场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车辆运输市场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3]1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各单位:
  《哈密地区车辆运输市场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第1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哈密地区车辆运输市场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哈密地区车辆运输市场的税收征管,维护车辆运输市场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地区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均是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三条 在哈密地区境内挂牌,从事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运收入,应依法缴纳相应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30日内,持有关手续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并按税务部门确定的税款征收方式,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第五条 税务部门根据征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向车辆主管部门索取车辆方面的信息资料或委托其履行代收代缴义务,车辆主管部门应支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征管工作,不得拒绝或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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