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3]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哈各单位:
《哈密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征管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第1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三月五日
哈密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税收征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哈密地区房屋租赁市场的税收征管,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密地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屋租赁税收的纳税义务人,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
第三条 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在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件。各有关部门应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办理证照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条 对以各种方式出租经营用房的纳税人,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法规定负责征收管理或委托市场管理机构代收代缴税款;对出租居住用房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委托街道办事处或社区管理机构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税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税收政策,各新闻媒体要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房屋租赁纳税人主动依法纳税意识;公安、工商、财政、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以及房产、市场、社区等管理机构要积极支持配合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加强信息交流和工作协作,共同打击房屋租赁中的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税务部门应及时掌握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的详细情况,对出租人拒绝、逃避、隐匿或采取其他手段不配合税务管理的,税务部门可确定承租人为出租人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由承租人代扣代缴出租人的税款。
第七条 对房屋出租人拒不提供有关租金收入情况或提供的租金收入不真实的,税务部门可按
《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根据同一地段、同种用途、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核定其应纳税额,并按
《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