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3]8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哈密地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征管,维护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秩序,防止税款流失,保护购置不动产、受让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哈密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税收实行属地管理。凡销售或转让标的物在哈密区域内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三条 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额和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其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申报的营业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按照有资质的并由当地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作为营业额,确定计税依据。
进行折扣销售的,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额的扣除凭证为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其余发票和收据均不得作为扣除凭证。
第五条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在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时,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对已经完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完税证明;对于不属于征税范围的或应予免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发给免税证明。凡未取得主管税务部门发放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变更手续,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