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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有关拆迁、土地征用的协议、合同;
  六、其它需要报送的涉税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含个人业主,下同)在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向施工单位索取适用于工程所在地由地税部门管理的《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或《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
  建设单位和个人支付下列款项时应向对方索要发票:
  一、支付工程结算款;
  二、预付生活费、工资;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
  四、替施工企业垫付工程材料费用;
  五、支付土地转让金、拆迁费;
  六、以设备、材料、商品、产品、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抵帐;
  七、与工程有关的其它款项。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为一体的单位和个人(即自建自用、自建销售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第五条报送资料。
  第八条 建筑施工工程竣工后报送工程竣工决算书的单位和个人(收款方)无论以何种方式收取工程款都必须向建设单位开具《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或《新疆装饰修缮工程统一发票》,建设单位以此作为付款凭证。
  第九条 自建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含自行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购买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
  第十条 从事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施工,不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它物资和动力等各种价款在内;实行包工不包料工程结算方式的应含建设方提供的材料物资和其它工程用款项。实行自建自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计价;自建后对外销售的或自建自用中途改为对外销售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工程造价。
  第十一条 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由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税收应实施分户、分项目管理。对基建项目的建设方、投资方、资金来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预算造价、备料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情况及税款申报缴纳情况进行全面登记,建立单项工程征收管理台帐。工程竣工并结清税款后,按工程项目逐户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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