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3]7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哈密地区建筑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区建筑业市场的税收管理,减少税收流失,进一步治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的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结合哈密建筑市场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哈密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及其它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三条 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按照规定交纳的税款,包括建筑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工程合同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自建自售的还应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四条 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义务人,自领取营业执照30日内,持有关手续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建筑业工程,应按工程项目经理人办理税务登录,并按税务部门确定的税款征收方式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
  第五条 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于工程项目开工前到地税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登录,办理其它涉税事项,并报送下列资料:
  一、发展计划部门及其它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建设的立项文件;
  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三、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含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副本;
  四、工程平面图纸和工程预算书;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