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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做好哈密区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的通知

  (二)在调整农业经济结构,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勤劳致富或带领农牧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三)在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为推进“科教兴哈”战略实施,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新闻、体育事业发展中成绩突出者。
  (五)在控制人口、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成绩突出者。
  (六)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成绩突出者。
  (七)在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廉政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成绩突出者。
  (八)在适应市场经济变化,更新观念、自谋职业、自我发展等方面成绩显著者;在为政府分忧排难,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九)在其它方面对国家和人民贡献突出者。
  四、推荐评选的主要程序
  被推荐、评选的先进人物属职工的,应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盖章;属农牧民的,要经过所在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盖章;属县(处)级干部的,由同级党委(党组)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属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必须经所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在本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由上级主管机关(部门)对先进人物的模范事迹认真核实并认可。如有弄虚作假,要严肃追求有关人员的责任。
  推荐、评选要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不得降低评选标准,不得搞照顾,同时要注意掌握各类人员、民族、性别等比例。各县(市)、各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确定后,报送筹备委员会按差额审定。
  五、推荐评选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一)名额分配的原则和比例。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名额分配原则按行业、单位的职工总数和农村劳动力人数进行分配,属特殊情况的必须经筹备委员会研究通过。在推荐、评选、表彰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当中,工人所占比例不得少于30%,农牧民不得少于20%,乡(镇)、个体私营经济从业者不得少于10%,少数民族不得少于28%,妇女不得少于20%。各县(市)、各单位要严格按名额分配方案执行,保证各种成份的比例。
  (二)荣誉称号的设立。这次表彰设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两种称号。企业和农牧民人选授予“哈密区域劳动模范”称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选授予“哈密区域先进工作者”称号。两种称号属同一等级。
  (三)奖项的设立。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进行奖励。这次表彰的哈密区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除授予荣誉证书外,一次性奖励20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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