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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做好哈密地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财政部《关于印发〈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74号)的有关规定,为普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将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国家及自治区级贫困县,由地区向自治区争取适当的经费补助。同时,各级政府要解决好普查工作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必要的办公设备,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统筹安排,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普查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此次经济普查工作的普查对象,是在哈密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以及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生产能力,主要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及科技开发投入状况等。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4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4年度。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的要求,加大组织协调工作力度,密切配合,协调运作,各负其责。其中,由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和新闻单位协调方面的事项;由财政局和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协调落实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编办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民政局负责涉及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地区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地区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配合。各县(市)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普查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兵团农十三师的普查工作,要在地区普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部署、标准和有关要求,由兵团农十三师普查机构组织实施。
  四、加强宣传动员,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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