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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做好哈密地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认真做好哈密地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4]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04〕4号)的精神,扎实有效地做好2004年哈密地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开展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决定开展的经济普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行政行为,目的是为了系统总结和评价经济建设的成就和经验,全面掌握国民经济的发展规模、地区分布、行业结构、组织形式、经济效益等基本信息,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含编码)和国民经济数据库系统,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推进统计调查体系的综合配套改革。认真搞好经济普查,对各级党委、政府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抓住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优化经济结构,改进宏观调控,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拓宽就业渠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鉴于此次经济普查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要求,地区行署决定成立哈密地区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全地区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办公室设在地区统计局,具体负责全地区普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工作人员从地区统计局、计委、经贸委、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抽调。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把这次经济普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切实解决普查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明确专人抓好组织协调和落实。各县(市)人民政府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要于2004年3月31日前完成,负责本地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地区各局、委、办,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普查机构的组建工作要在2004年5月31日之前完成,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的普查工作,并配合地区普查办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的普查机构成立后,要及时将机构成立情况报地区普查办备案。
  二、认真落实普查经费,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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