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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前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局、委、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地区行署《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通知》(哈行署发〔2003〕84号),保障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现就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学习、宣传、培训、清理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在地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区审改办)负责本次学习、宣传、培训和清理的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行署法制办,人员从地区监察局、编办、经贸委等成员单位抽调。
  各县(市)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领导小组要尽快开展本县(市)的学习、宣传、培训和清理工作。
  二、做好“双清”工作
  “双清”是指清理行政许可的事项及依据,清理行政许可的主体。
  (一)清理工作遵循的原则
  1. 统一组织和分级、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地区改革行政审批制度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清理工作由地区审改办统一组织,各县(市)、各部门各负其责,地、县(市)法制办,各部门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应组成工作组)具体承担。
  (1)地区行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行署法制办负责清理;
  (2)各县(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
  (3)地区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未设法制机构的应组成工作组)负责清理。
  2. 依法全面清理的原则。凡属各单位正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都要进行逐项清理。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规章、自治区政府规章以及行署文件、各县(市)政府文件、地区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逐件予以清理。
  地区行署及各县(市)、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许可的,该文件一律予以废除;文件中其它内容需要继续施行的,重新制定文件。
  (二)行政许可事项及依据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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