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场竞争力强,经营理念新,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4)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以上;
(5)企业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
2. 发展目标:
到2005年,力争培育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 户,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 户。
(三)民营企业
1. 选择条件:
(1)管理体制规范,经营机制灵活,发展速度较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
(2)资产总额在500万元以上;
(3)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2. 发展目标:
到2005年,培育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1户,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2户。
四、支持和培育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进步
1. 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均可优先申报国债技改贴息和“双高一优”项目计划,优先安排地区技术改造项目前期费。
2. 对20户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突出特色资源优势的技改项目,优先申报贷款贴息,并积极争取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3. 20户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提取可占当年销售收入的3%,并计入管理费用,按有关规定抵扣应交所得税额。
4. 20户企业进行扩能改造可享受与外来投资企业同等的优惠政策。
(二)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坚决杜绝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乱收费、乱检查、摊派”等两乱一摊现象的发生,严禁巧立名目向企业收取各种会费、赞助费和变相摊派费。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渠道,对20户企业提供产业政策咨询、招商引资、产品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地、县(市)担保机构优先向有担保需求、符合担保条件的20户企业进行担保。地区每季度召开一次政企联系会议,协调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20户企业各项扶持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政府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体,对20户企业的形象、产品进行深入宣传报道,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四)实行奖励和末位淘汰制度
地区每年从骨干企业、成长型企业、民营企业中各选出1户经营成效突出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发展较慢、效益较差的企业中各选1户实施末位淘汰,并从各类发展较快的企业中择优梯次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