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
1.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严格按照“合理使用、突出实效”的原则,将资金重点用于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项支出。同时安排资金,保证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平台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的经费。
2.从地区城镇扶贫帮困救助资金中拿出25万元,从自治区下拨的再就业资金补助中拿出25万元,地区财政安排50万元,通过压缩一般性开支安排50万元,确保150万元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足额到位。
3.各县(市)要克服困难,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再就业资金的投入。
(六)改进就业服务,强化再就业培训
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一站式”就业服务。要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集中掌握一批就业岗位,向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相关就业服务。通过加强与广东省等经济发达地区的联系,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劳务输出,实现异地就业。
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2.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竞争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能力。下岗失业人员凭证可享受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对地区各类职业培训机构根据市场需求,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培训补贴。
3.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建立失业登记、录用备案和就业登记制度,健全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
(七)巩固“两个确保”,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1.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的征缴,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
2.从实际出发,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别处理,积极探索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的办法和途径。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失业保险待遇。
3.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城市贫困居民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同时,要解决好他们在医疗、取暖、子女入学等方面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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