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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鼓励服务型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1.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社会保险补贴按有关规定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三)鼓励国有企业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经贸、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对4050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再就业援助
  要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4050人员(指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提供即时岗位援助和“一家一”就业帮扶,帮助4050人员实现再就业。凡由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4050人员就业。街道(镇)、社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4050人员要制定专门工作计划,实施重点帮扶。对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4050人员就业,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所招人员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然有本人负担,同时,可根据实际提供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地、县(市)政府确定,资金由地、县(市)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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